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LDFG2023005
罗府〔2023〕72号
罗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罗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9月8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罗定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罗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程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参照《云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罗定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纳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政府可支配的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使用政策性银行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及由市财政部门承诺偿还的贷款资金等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和云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财政资金、云浮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用项目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四)按照有关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进行投资建设;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完善建设管理模式,按照国家和省、云浮市及本市有关规定,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资源节约的技术和产品。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入库、投资计划、资金使用、审批核准、招标投标、实施建设、监督检查、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分工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和招标核准手续。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办理农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办理道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市水务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办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年度预算、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审核项目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金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本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承担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分工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论证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参与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同时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空间类)、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局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和滚动计划,负责督促和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入库储备工作。
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决策,结合发展需要和建设条件,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将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申请。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度申报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用地落实情况及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规模,按照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项目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已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在建设期限内未完工的续建项目,直接列入年度计划草案。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应当从重大建设项目库中选取,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经审批部门批复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草案。
需要列入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作为待安排项目,待符合规定条件时再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
急需建设但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商市财政局确认资金来源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落实先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安排预算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单位编制预算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省、云浮市及本市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优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每个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建设资金一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计划,按照审定的预算、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并对资金使用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由市财政安排部分资金、建设单位自筹部分资金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如实申报,并出具自筹资金证明。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开展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审查等环节的材料编制、咨询、评估、审查、论证、审核,以及征地拆迁补偿、三通一平、勘察、设计、图审、招标、报建等相关工作所需的费用。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将支出的前期工作经费计入建设成本。对未获批准等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前期工作经费核销申请。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除国家、省、云浮市及本市另有规定外,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及其相关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云浮市及本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其它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依托省在线平台、云浮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等实行网上审批,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权限通过审批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资金来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总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再按本办法办理项目各项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依次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决策建设的项目,以及经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的项目,估算总投资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项目,以及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由审批部门按程序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概算。
(三)单纯设备、货物、材料购置类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后,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属于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报请市政府同意先行建设,事后据实审批项目投资概算,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
(五)总投资3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总投资4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不纳入基本建设管理范围,由项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后组织实施。
(六)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等项目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三)拟建选址地点、用地规模以及环保要求;
(四)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待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审批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来源等主要建设条件,并对项目的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审批部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申请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资金筹措方案;
(二)涉新增建设用地或者划拨用地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三)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四)需进行节能审查的,提供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统一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项目概算书。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云浮市及本市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其中:大中型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水利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审批;交通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批;其他项目由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初步设计概算应全面、准确反映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项目单位将初步设计概算报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评审后,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并出具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项目投资的依据。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 %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项目单位报批初步设计概算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批申请;
(二)初步设计总说明和概算书;
(三)初步设计技术文件批复;
(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五)项目建设的决策依据、资金落实情况文件(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除外);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咨询单位、或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交通、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还可以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
承担评审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是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审,并对出具的评审报告结论负责。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完善,咨询评估、社会公众意见落实情况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附件一并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建设内容,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优化,将投资概算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
经优化后的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 %以内且增加投资额不足500万元的,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依法履行投资估算调整手续。待投资估算调整后,按规定履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手续。
经优化后的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 %(含本数)或增加投资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市财政局不得出具概算评审意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过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原核定的投资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且使用预备费不能解决的,项目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投资概算调整申请: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投资额增加较大;
(二)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项目建设期限内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九条 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需调整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明确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以下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办理。
(一)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批复概算投资10 %以下,或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提交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申请。
(二)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批复概算投资10 %(含本数)以上,或增加金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由项目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提出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再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概算调整申请。
因概算调整需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优先在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条 申请概算调整,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概算调整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概算执行情况、预备费使用情况等;
(二)概算调整方案,包括概算调整对比表、概算调整的依据、设计文件及计价文件等;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与概算调整有关的文件;
(五)已结算的单项工程需提交结算资料;
(六)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材料。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增加投资概算,或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原概算审批部门不予受理概算调整申请,市财政局不予受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对超概算部分的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上报上级政府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各有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办理。
第三十三条 工程预算的编制及审核。
(一)工程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以及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须严格按审定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结算、决算的审核。
(一)工程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属于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及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禁止擅自提高标准。严禁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二)工程结算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其批复意见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概算核定后,项目单位应当遵循概算控制工程预算的原则,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以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详实的工程量清单,并按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备案或者技术审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项目实行预算审核制度。工程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以及相关服务项目进行招标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七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各有关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出具招标核准意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工期、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工期、内容、规模和标准。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更设计或者因特殊情况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变化需要现场签证的,应当经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确认。
设计变更应当实行先审批后实施,不立即处理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设计变更可以同步报批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因设计变更或者其它原因引起单项工程费用或者其它费用的投资额增加,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将项目总投资额尽可能控制在概算范围内。
第四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勘探数据不全不实造成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缺漏,并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增减的,必须先查实相关责任单位,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上述原因导致增加合同费用的,项目单位应当拟订变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数额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项目单位应当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结算和决算。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项目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核实,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达成工程初步结算意见,非施工单位原因延期的,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市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
未经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单位不得擅自确认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成果文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能够纳入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单位和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营性项目和有条件开展资产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授权经营。资产经营收益的管理,依照国家、省、云浮市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产抵押、处置以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的,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的政府投资项目,须按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依规及时向市档案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市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和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协助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省在线平台等系统,按有关要求如实报送项目建设进度信息。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显著位置标示。
第五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活动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采用代建制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我市对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0日。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罗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